亲清政商关系下“民企诚信危机”与“公安执法公信力”风险应对浅析 一:公安执法公信力与民企信任危机并存 1: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凸显,公安执法处在社会矛盾的前沿,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削弱公众对公安执法的公信力。 2:权威和信任的建立对于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3:信任是执法的基本条件,也是检验执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4:公安要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准确界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杜绝执法不当。 5:民营企业往往缺乏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履行,忽视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员工福利等方面的投入,导致社会成本高,社会信任低,社会影响差。 6: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责任是提高企业社会形象、增加社会资本、赢得社会支持的重要因素。没有责任,就没有信任。: 7:民营经济规模小、占经济总量比重低、产业集群度不高、竞争力较弱,需加大差异化监管,对产品有市场、经营有特色、发展有后劲的民企开辟绿色通道。 8:公安依法执法为企业护航,坚决打击违法企业;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9:公安执法权威与民企信任危机并存,和谐共处,才能构建新时代的“亲清警企”关系。 二:八种行为公安将被严厉追责 1: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 2: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3: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4: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5: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6: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7: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8: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 三:妥善处理各类民营企业纠纷案 1:因民营企业与国企不能受到同等保护和享有同等而产生的纠纷; 2:民营企业内部发生争议后公安机关不当介入后产生的纠纷; 3:公安机关对民营企业滥用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纠纷; 4:公安机关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滥用刑事手段产生的纠纷; 5:公安机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司法裁判权损害民企产权利益产生的纠纷; 6: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滥用破产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7: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滥用查没手段侵占民企财产产生的纠纷; 8:在执行案件中,滥用利用评估拍卖等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9:被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带来无妄之灾的纠纷。 四:准确界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1:为民企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 2:不要让需要创新和创造的企业家们在铁笼里带着镣铐跳舞; 3:真正注重民企财富安全感; 4:重塑民企对法治的信心; 5:处理涉产权的有冤假错可能的企业家服刑案件,提高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 6:如果企业家对法治没有信心,那就会使执政者制定的社会治理和运行规则没有预期,社会发展将停滞和陷入混乱; 7:严防公安机关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 8: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9: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营企业无信不兴 1:民企的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当今民营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2:随着诚信评价和披露制度不断涌现,不同维度的诚信管理之间,民企不健全的问题越发凸显,给后起之秀的民企造成诚信困境。 3:民企缺乏足够的诚信意识,经常出现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 4:民营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中,易受不对称信息影响,导致危机发生。 4:民营企业法律意识不够强烈,易出现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发企业诚信危机。 六:解决民营企业诚信危机 1:民营企业需要具备正确的诚信意识,注重诚信建设,避免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民营企业应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起诚信行为规范。 3:民营企业要认真完善自主监管体系,坚持诚信经营。 4:民营企业应该以正常、诚信的经营方式发展企业,将诚信置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 5:民营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立职业操守和文化理念。 6:民营企业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合同执行等方面的制度,确保企业的诚信形象。 7: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随时披露不诚信民营企业。 8: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斩断不讲诚信的民营企业竞标资格。 9: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系统,记录或获得诚信恢复的证明。 10:成立诚信协会惩戒不讲诚信的民营企业,企业无信不兴。 11:民营企业家应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执行: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中国生态城镇工作委员会 亲清政商关系背景下的城乡营商环境优化研究 课题组 (责任编辑:朱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