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引导农民对自身形成正确认识和准确定位,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目标定位在引导“农民进工厂”和“农民闯市场”二者并重,不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文/吕志奎 中国要现代化,农业必须现代化。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2015年2月1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自2004年至今,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12年锁定“三农”问题。 收入是民生之源。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创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源、富民之本。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促进农民有序转移就业创业的公共政策设计要以改善民生为基础。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治理的重心是解决就业问题,需要以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方向,健全农民转移就业创业的职业转换机制、公共成本共担机制、转移就业后的社会保护政策体系和社会治理机制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转移就业问题,进一步实现农民“收入倍增”。 第一,构建农民有序转移就业和积极创业的职业转换机制。通过引导农民对自身形成正确认识和准确定位,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目标定位在引导“农民进工厂”和“农民闯市场”二者并重,不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首先,加快构建覆盖农民适应农民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其次,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促进培训类型多样化和培训载体多元化,降低就业和创业成本。坚持政府公办、社会民办并举,动员各类优质资源向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集聚,畅通农民转移就业发展通道,实现更高质量的转移就业创业。建立面向农民转移就业创业的“众创空间”,有助于带动扩大就业,为农民创业创新搭建新平台。统筹推进转移就业和创业,培育农民创业生态环境,实行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创业服务综合信息化平台,制定创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将庞大的农民转移就业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口红利。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第二,构建农民转移就业后的社会保护政策体系。农民的“转移就业梦”有多远,或许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大关键问题的解决——提高他们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转移就业是农民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他们获得经济收入、实现收入倍增、平等参与和分享新型城镇化成果的重要方式。如果农民转移就业后不能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将成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最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农民转移就业是复杂的利益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只有加强利益保护体系建设,将转移就业纳入社会保护政策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轨道,才能真正实现“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的势头”的助农增收政策目标。按照“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保障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相关政策,探索农民工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办法。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居住证制度,分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第三,构建农民转移就业和创业的公共成本共担机制。农民转移就业的成本是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农民转移就业的实质是推进农民市民化,这关系到农民的社会身份的转变和财产权利的变化。从农民向市民转化的成本,不仅包括农民转移就业后所拥有的经济收入,也包括让农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投入。当前农民转移就业面临的最大矛盾,就是由农民自身买单的部分超过其承受能力。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面估算农民转移就业(即农民市民化)成本。另外,促进农民转移就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完全靠政府投入不现实,完全靠市场和社会参与投资也不可行。目前,政府依然是转移就业资金投入的重要主体,但要逐步扩大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投入。 第四,构建农民转移就业后的社会治理机制体系。农民转移就业和创业,核心在于人——也就是农民得以安居乐业,即“少有所学”、“青有所创”、“壮有所立”、“老有所养”。因此,需要优化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制度环境、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条件。农民转移就业后,需要有序推进农民融入新的行业就业创业、农民子女融入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农民家庭融入社区、农民群体融入新的城市社会,使转移就业后的农民生活更加体面、更有尊严。 □ 吕志奎:厦门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朱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