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店大欺客 无理拖赔形象差 本刊讯(新华社记者杨日炎 本刊调研员 文华 王剑) 一宗并不复杂的保险理赔,却在合同双方和仲裁机构、法院之间进行了两年多令人厌倦的周旋,问题迄今未能得以解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在处理与新疆扬阳假日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阳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不是采取积极作为的态度,而是采用消极的拖赔战术——拒绝赔偿拖半年,申请仲裁又半年,申请法院延期3个月,再申请仲裁又拖9个月,重回法院审理又数月……在两年多时间里,这一保险合同纠纷先后进行了四轮诉讼,而实质性的理赔仍然遥遥无期。 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无视仲裁机关和法院的四次裁决,坚持无理拒赔、恶意拖赔,不仅给投保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在当地“树立”了一个财大气粗、店大欺客的坏形象。 出人意外的拒赔 2010年1月25日,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与扬阳公司签订了《财产综合险保险单》,为其在尼勒克县乔尔玛的营业场所提供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为508万元,收取保费15243元,该保单于次日即生效。 就在保单生效一个月后,2010年2月20日—28日,新疆伊犁州遭遇60年一遇的重大雪灾,致使扬阳公司投保财产遭受严重损毁。当时,扬阳公司的估损金额约312万元。 2010年4月9日,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工作人员到扬阳公司投保财产所在地乔尔玛进行首次现场查勘、核实,半个月后,再次进行了二次现场查勘、核实。2010年6月4日,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送达了《财产险现场查勘报告》及《理赔联系记录》。 然而,就在保险公司即将进入实质性理赔环节时,双方产生了分歧。新疆太平洋财险工作人员要求扬阳公司提供索赔必需的各种证明,而扬阳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申请登记的房屋为彩钢结构”,房屋权证则标明为“砖混”结构。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新疆太平洋财险认为扬阳公司投保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以欺诈方式诱使本公司做出错误选择。 2010年7月22日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出人意外地向扬阳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的理由是扬阳公司提出索赔的受损财产并非此前投保财产。自此,扬阳公司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的保单合同是否有效自然成为当事双方最大的争议。 撤销合同无法律依据 由于扬阳公司和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就理赔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乌鲁木齐仲裁委进行了仲裁。 在双方的第一次仲裁过程中,双方矛盾的焦点“扬阳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投保”。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的申请书认为,因雪受损的房屋为彩板房而非扬阳公司提交证书记载的“砖混”房屋,扬阳公司以欺诈方式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因此申请撤销合同。 扬阳公司则认为,该笔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并未针对房屋结构作出任何特定要求,合同标的只是投保单所附价值说明的财产,因此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请求撤销保险合同无法律依据。 在查明事实后乌鲁木齐仲裁委作出裁决: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与扬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并形成(2011)乌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裁决基于两个重要依据:其一,新疆扬阳公司向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理赔阶段,而非合同签订前,该提交行为已不可能影响对方的签约决定;其二,扬阳公司办理索赔时根据太保新疆分公司业务人员所列清单要求提交的投保房屋产权证书与当地权属登记机关登记底册一致。证书中关于房屋结构信息与房屋实际结构存在差异,并非新疆扬阳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恶意隐瞒,因签约时申请人(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未要求新疆扬阳公司提交权属证书,也不存在该公司投保时以虚假房屋结构信息骗取申请人与之签约的事实。 仲裁机构认定,扬阳公司填报的《房屋保额明细表》既未篡改房屋结构信息,也不存在将所投保的彩钢板房屋虚报为砖混结构房屋从而虚增财产价值的问题,因而不存在虚假信息告知。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是新疆扬阳公司以欺诈手段诱使自己错误签订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所提出的撤销合同主张未能获得支持。 恶意拖赔客户受害 仲裁结果出来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并没有进入理赔工作,而是想方设法拖延时间。 扬阳公司在2010年11月15日就递交了仲裁要求,要求获取正常理赔,仲裁委本定于2011年5月6日开庭。但在开庭的前一天,扬阳公司接到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的(2011)乌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原定的庭审再次延期。 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在其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提出,新疆尼勒克县房屋管理所签发的5858号《房屋所有权证》系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彩钢板房所有人恶意串通伪造、变造的,而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据此而作的裁决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实这份5858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双方的第一次仲裁过程中就有提到,新疆尼勒克县房产管理所针对此事开具证明一份。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的(2011)乌仲裁字第42号《裁决书》中明确的记录着,双方在质证过程中,扬阳公司提供了新疆尼勒克县房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011年5月24日扬阳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得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定于 2011年5月31日下午开庭。就在开庭的当天上午,扬阳公司又突然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的通知,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以需要补充案件证据为理由,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案件再次延至2011年6月7日开庭审理。 2011年6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本案终结撤销程序”,明确驳回了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提出的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第42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接到法院裁定书两天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再次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提交《撤销合同仲裁的申请》,使案件再次进入了仲裁程序。仲裁委向扬阳公司发出《重新仲裁通知书》,并将开庭时间延至2011年7月20日。实际上,由于太平洋新疆分公司方面的原因,再次开庭时间又被拖延了三个多月。 经过漫长的等待,乌鲁木齐仲裁委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的(2011)乌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裁决书基本维持了第一次裁决的立场:“驳回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的仲裁请求”。而这也再次证明了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的拒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仲裁机构两次认定保险合同有效,仍然难以引导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走到积极理赔的道路上来。不久,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第二次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委新的裁决。 在经历了两次仲裁和两次法庭审理后,2012年6月14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第四次确认了新疆扬阳公司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对于投保企业新疆扬阳公司来说,要实现最终理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上述法律程序只是解决了保险合同有效性的问题,真正进入理赔还需再进仲裁庭,针对理赔额度等具体细节进行第三次仲裁。 扬阳公司董事长张秀说:“由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一再拖延结案时间,迟迟不能进入实质性理赔,致使扬阳公司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营业,而原本已招募到岗的员工在遥遥无期的赔付等待期间大批量的流失。该公司前期所花费的人力成本、特别人才的流失成本无可估量。” “倾家荡产也要讨说法” 新疆当地法院再次做出民事裁定,驳回新疆太平洋财险请求撤销仲裁委裁决的申请,这让扬阳公司看到了获得赔款的希望。2010年下半年至今,合同当事双方围绕撤销合同、仲裁、申请撤销仲裁以及变更索赔等进行着令人厌倦的周旋。扬阳公司不仅要承受财产受损不能修复、不能恢复营业、不断追加的高额诉讼费的经济压力,而且还要消耗大量公司管理层的时间和精力。 据扬阳公司相关人士介绍,按正常程序下一步将向仲裁委递交索赔申请。包括508万元的保额,以及两年因营业场所得不到及时维修而造成的损失至目前已超过1000万元。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第三次仲裁之后,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结果的请求,而扬阳公司拿到理赔款至少还需要半年时间。不过,如果太平洋财险愿意诚心协商解决纠纷,投保方也可能较快拿到理赔款。 扬阳公司董事长张秀向媒体表示:太平洋财险新疆分公司通过四轮诉讼共支付了1800元费用,成功地将扬阳公司先行申请的索赔案拖延了两年多,明摆着就是店大欺客的行为!“事已至此,就是倾家荡产,我也要继续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