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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强占耕地触碰底线 上千农民生无所依谁来

时间:2015-10-08 11:00来源: 作者: 点击:

祖祖辈辈耕种地竟被判成“荒地”

    村委会强占耕地触碰底线   
上千农民生无所依谁来管

 

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守住一条底线”,即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然而,在现实中,打着各种幌子违法占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附城村就存在这样的猫腻。附城村委会书记、村主任郑懂与水东镇有关干部联手,长期强占村民祖祖辈辈耕种的土地,将黄金地块卖给开发商,谋取暴利,导致下陈屋、咸水田两个村民小组上千村民生无所依。专家指出,强占耕地是在触碰国家土地政策的底线。在与“官”的不平等对峙中,弱势一方的“民”要想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尚需各方面共同努力。

 

世代耕地遭强占、“被荒地”

此次引发争议的附城村黄金地块位于水东镇人民路48号,面积为4300余平方米(以下称“争议地块”)。这块地历史上为下陈屋、咸水田两村的耕种土地,1953年土地改革时划分给村民个体使用,直至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六十条公布四固定”时期归生产集体。记者看到,部分村民至今仍保存着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繁体字、竖排版式,都清楚留下了历史的印记。

上世纪70年代,当时的镇郊生产大队强占“争议地块”,下陈屋、咸水田村民多次交涉未果。1972年,附城村委会搬至“争议地块”办公,村办的企业陆续在“争议地块”上兴办起来,其后陆续建起了停车场、镇政府宿舍楼等。

到了本世纪,事情再次起了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争议地块”周边日益红火起来,逐渐成为“黄金地块”,具备了更“高”的商业开发价值。2007年,附城村委会在没有跟任何村民协商的情况下,办理部分“争议地块”的使用权证,三证共计1700平方米。同年底,强行拆除“争议地块”建筑,与茂名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商品房。

村民见此,遂就土地权属问题与村委会交涉。然而,水田镇、附城村选择了无视村民集体利益。村民只得到县检察机关、省级机关上访,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房产工程随之暂停。停工后附城村、水田镇政府主要领导紧急召开二次退休党员干部座谈会,调研取证。咸水田村村长何燕告诉记者:附城村主任郑懂,不顾村民集体利益,用各种手段强压制村民,村民敢怒不敢言,并对为村民敢讲真话的退休老干部,进行打击报复,有一原书记杨发就(88岁)是中共优秀党员,懂法纪,为村民敢讲公道话,过后被打击报复,撤销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采访中,退休老干部何文辉、杨发就等均向记者证实该“争议地块”为原来村民自留地。原上排乡党支部书记何文辉还告诉记者:他确实参与过1953年电白县政府组织的发证工作,争议地也确实有发过土地所有证给村民。而记者在村民出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也见到了填报人何文辉的名字。

2009年,附城村委会向电白县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当年7月,该县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决“争议地块”权属归附城村委会所有,理由是各村证据不足,“争议地块”原属荒地。村民不服,向茂名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茂名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电白县的行政处理。

“我们村原来人均不足三分地,出门不到20米就是县里判的那块地,祖祖辈辈种的地,什么时候就变成‘荒地’了?”对于县里的判决,下陈屋、咸水田村村民诸多愤慨。

 

“官”方自相矛盾   “民”意不能轻视

行政复议之路走不通,下陈屋、咸水田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2010年,茂南区法院和茂名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和二审行政判决,均认为电白县《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争议地块”原属荒地、确权给附城村委会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因此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无奈之下,下陈屋、咸水田两村组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司委员会申诉,请求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撤销电白县《行政处理决定书》,重新立案审理“争议地块”所有权行政确权一案。

有律师分析,2007年,附城村委会曾办理部分“争议地块”的使用权证,共计三份,标明使用权人是附城村委会,所有权人一栏是空白,而在使用权类型一栏中则清楚标明属划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只有国有土地才属划拨范畴。而电白县《行政处理决定书》又将“争议地块”确权为集体所有,而如果是集体所有,政府此前又何来权力“划拨”?这种自相矛盾,恰恰反映出了电白县行政执法的水平。

同时,一审、二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亦存在严重缺陷。据介绍,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对等,这就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但此次一审和二审的认定,却将本应由附城村委会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比如,二审认为两村组提供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之面积、四至与“争议地块”不符,无法确认二者为同一土地,将举证责任推给了两村组。

再有,一审、二审判决在电白县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程序问题上亦未作应有的司法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争议尚未解决,电白县就为附城村委会办理部分“争议地块”的使用权证,随后就是房地产开发,显系改变了“土地利用现状”。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就应在立案前先行撤销三份土地使用权证,否则,电白县在程序上就摆脱不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尤其是其下级政府——水东镇政府与附城村委会在“争议地块”上还存在合作建房的情况。此时,这种程序上的不合法性就表现的尤为突出和尖锐。

村民们还向记者表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无着落,为了上千村民的生活依靠,他们的维权上访之路还将一步一步地走下去。

 

如何处理好遗留问题考验着当地政府的理念、胸怀和智慧

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应当切实落实在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有关专家表示政府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某种疏漏在所难免,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待具体行政行为中已经出现的疏漏,当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疏漏时,是勇于纠错、弥补疏漏以维护公平正义,还是将错就错、一错再错以维护自己单方面的所谓权威,考验着行政者的胸怀。如何统筹兼顾,减少人为的矛盾,促和谐、保稳定,考验着行政者的智慧。两级政府如何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下陈屋村和咸水村一千多户村民翘首以盼。

本刊将继续关注广东电白县和水东镇两级政府如何协调处理好村民世代耕地“争议地块”,“被荒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责任编辑:朱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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