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职业守则》 发布单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4 年 9 月 第一条 [ 目的 ] 为提高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操守和业务素养,确保拍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拍卖行业信誉,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 定义 ] 本守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拍卖企业中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 守法合规 ]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 [ 维护信誉 ]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所属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维护行业信誉。 第五条 [ 行为举止 ] 从业人员对待客户应当热情周到,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第六条 [ 业务素质 ]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文物艺术品拍卖基本业务技能,不断钻研业务,提高职业素养,积极考取有关从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证书。 第七条 [ 企业管理者 ] 企业管理者应当依法经营,对行业健康发展具有责任感,科学定位企业经营模式,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 [ 拍卖师 ] 主持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拍卖师,应当知悉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约,掌握必要的文物艺术品知识,审慎接受拍卖任务。 拍卖师在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时,不得为非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不得主持超出拍卖企业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拍卖标的涉及政府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主持前查看有关审批文件。 第九条 [ 商业贿赂 ]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贿 赂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第十条 [ 保密要求 ] 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对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的要求或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从业人员应保护所属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不得实施侵犯其它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一条 [ 不正当竞争 ]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行 , 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诋毁其它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十二条 [ 劳动合同义务 ]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属拍卖企业的规章制度,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 诚信自律 ] 从业人员应当以诚信为本,以操守为重,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行虚假陈述或不当宣传; 2.私自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3.与委托人或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4.委托所属拍卖企业拍卖自己的物品; 5.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所属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操纵市场价格; 7.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拍卖记录; 8.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十四条 [ 报告义务 ] 从业人员发现拍卖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属企业予以制止,必要时建议所属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 境外活动 ] 从业人员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知悉并遵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维护中国拍卖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 附则 ] 本守则是评判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水平的重要依据。从业人员对于从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而本守则未能涵盖的问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予以公正处理。 (责任编辑:朱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