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河南商丘跨省亿元诉讼保全引关注
山东烟台万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司)负责人最近很烦恼,因为快到春节了,农民工的工资还开不出来,公司也无法运营,二期项目也停工了。原因是,烟台公司卷入一场意外的债务纠纷,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以诉讼保全之名查封了上亿元资产。
苏罡欠债与烟台公司有关吗? 这起债务纠纷的原告是河南民间借贷老板李某等人,被告是私企老板苏某。在诉讼中,原告将烟台公司列为第二被告,理由是,苏某以“与烟台公司共同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之名向其借款。 2017年11月3日,梁园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为了证明将烟台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无误,出示了2015年8月7日苏某与烟台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上面写着苏某与烟台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烟台公司承认,该意向协议书签订后,苏某确曾为烟台公司做过一些工作。但是,该意向早已解除。 为了证明其与苏某的合作意向早已解除,烟台公司出示了三组相关证据:1.2016年1月28日烟台公司与苏某、王某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苏某、王某若不能按期投资,烟台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2.2016年6月24日烟台公司与苏某签订的同意终止合作的协议书。3。苏某和王某关于苏某向原告借款与烟台公司无关的证明。 烟台公司进而指出,其看过苏某向原告借钱的借条,上面写的借款人是苏某,而非他人。借到的钱,也没有用于烟台公司的项目。而且,苏某向原告借款均发生在2014年8月之前,而烟台公司与苏某的合作发生在2015年8月7日之后。 苏某欠原告多少钱? 在案件开庭审理时,苏某出示了借条和全部借款凭证共16张,用以证明,他只借了原告785万元,借条上未对利息作出约定。 苏某说,原告主张2305万元本息(本金1570万元)证据不足,且原告出示的多种证据显示,其提出的本金总额是不确定的,如2015年3月8日的还款计划中写的是2035万元,2016年4月11日的还款计划中写的是2315万元,2016年7月5日的协议上又变成2305万元…… 苏某还出示证据证明已还款643万元:1.2014年5月,委托陈某代为偿还40万元;2.2014年6月用房产抵押贷款偿还230万元;3。用奔驰商务车抵押贷款25万元请王某转交原告;4。请朋友许某代为偿还48万元;5.2016年8月24日偿还300万元。因此,苏某认为,785万元减去已经归还的643万元等于142万元,这就是他欠原告的金额。 据此,烟台公司提出,就算烟台公司是第二被告,烟台公司也只能是和苏某分担这142万元的债务。退一万步说,就算烟台公司全部承担这142万元债务,法院也不能以诉讼保全为名查封烟台公司这么多财产。
烟台公司保全财产价值两亿元? 法院以诉讼保全之名查封的烟台公司的财产有多少?2018年1月8日,烟台市正泰鲁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烟台公司委托,对此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评估报告显示: 估价对象:总建筑面积22748.26平方米,土地总面积18960平方米。 估价结果:在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总价值为人民币10573.61万元整。 烟台公司负责人说,除此以外,还有因查封而办不了预售证、无法评估的资产价值:烟台公司所交土地出让费和税费约3000万元,配套费和各种行政性收费约2000万元,土方工程约2000万元,1号住宅楼约2000万元,硬化绿化工程约1000万元,合计约1亿元。加上已做评估的,共约2亿元。 烟台公司负责人说,“与我们毫无关系、最多不会超过142万元的债务诉讼,查封烟台公司约2亿元财产,两者之间严重失衡”。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原告仅提供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29251号、第0129255号、第0129253号的三套房产作为担保,其合同价值分别为127万元、132万元、140万元,总计399万元,不足400万元,远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而且,这三套房产均在夏邑农村信用社办理了抵押手续,用于抵押贷款。而且,抵押贷款时,这三套房产已经因其他民事纠纷被梁园区法院查封。 链接 专家看法 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记者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印波发表了一些原则性意见—— 首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就是说,假如烟台公司与苏某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则上应按出资份额分担责任。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即保全的财产应当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在价值上相当。本案中,原告主张2305万元合同债权,但烟台公司被保全的不动产价值,仅作了市场评估的部分就达10573.61万元,加上未作市场评估的部分,共达约2亿元——如果这组数据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便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严重失衡。 最后,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排除申请错误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保全申请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为使这种赔偿不致落空,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远不足以平衡被申请人的权益保护,何况,这些担保物已在信用社办理了抵押手续,又因其他民事纠纷被法院查封。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避免超标的保全,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补记 2017年12月19日,记者给梁园区法院寄出采访函,列出本文小标题显示的问题。12月29日,记者前往梁园区法院了解有关情况。梁园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均以“为了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谢绝。 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曾说:“法院系统不应该害怕记者,而应当欢迎记者监督,因为记者和法官的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都是为百姓主持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1条也开宗明义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据此,人们相信,梁园区法院一定会依法办理本案。 来源:法律与生活 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8/dujia_0130/27166.html (责任编辑:朱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