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的周女士举报李燕私刻公安局和四川阿坝州一村委会的公章,被媒体曝光后,传的沸沸扬扬,周女士就李燕私刻公章一事分别向重庆市公安局和沙坪坝分局举报,沙坪坝公安分局认定李燕私刻公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周女士5月13日举报李燕私刻公章,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多月,上个星期,她又去了沙坪坝公安分局催问立案的情况,办案人员答复她说,按照公安局内部的刑侦立案标准第33条的规定,私刻公章必须要达到三枚公章数量才能立案,李燕私刻公章才只有两枚,所以不够立案标准。 周女士回到家后,心里面耿耿于怀,公安局的具体是什么规定她不清楚,但很多法律界的朋友都对她说,李燕已经触犯了法律,公安局不立案是错误的。 周女士告诉记者,李燕虽然和她的前夫离婚了,但他们的关系一直没断过,很多人告诉我说,李燕的前夫在公安系统工作,而且有很多的关系,李燕和她前夫的关系到底如何,从网上就可以查到,目前李燕和她的小叔子还在一起合办公司。 6月1日,按照沙坪坝公安分局办案人员之前的电话通知,周女士如约前来,另外一个证人也来沙坪坝作了笔录。沙坪坝分局的办案人员递给了周女士一份早已事先做好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为:你5月13日举报李燕私刻公章,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周女士对此很是不服,她说:公安局办案人员开始说按照内部规定不能立案,现在有说李燕没有犯罪事实,我知道私刻公章犯法,而且有 实物为证,李燕私刻公章就应该被追究责任,如果沙坪坝公安分局说李燕没有犯罪事实,那岂不是说是这些公章是我私刻后用来诬陷李燕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公安局就更应该立案查我呀,总之,两枚公章已经交给公安局了,这是铁定的事实,公安局有义务和责任查清楚这两枚公章的来龙去脉。 一位路人听说了这个事情笑了笑说:沙坪坝公安局的此举有点让人搞不懂,私刻的公安局的公章,公安局都不查清楚公章的来源,还说犯罪事实,这就相当于人家拿个屎盆子往你公安局头上扣,你不但不说臭,还说有点香味,公安局这样做,一定事出有因。 周女士担心目前李燕仍然逍遥法外,并凭借各种关系四处活动,伺机对周女士进行报复。 私刻公章犯不犯法,犯了什么法? 周女士在网上搜索了一下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则更加明确:【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修德认为,周女士举报李燕私刻印章的事实是清楚的,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私刻的公章实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是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的行为,便构成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受到治安处罚法的制裁。况且,李燕所刻制的还是公安机关和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性质已属严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是不妥的。另外根据规定,周女士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据悉, 周女士不服沙坪坝区公安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已经提出了行政复议,并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请监督此案。 案件的进展如何,我们将继续给予关注。(作者 李建鸥) (责任编辑:朱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