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加快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修法步伐,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还作出有关决议1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多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多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填补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作出全面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作出较大幅度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还进行了多次修改,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立法内容上,有关法律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联合防治、政府责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制度,新增加了约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在法律责任上,全面强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为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下一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扎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朱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