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了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本案例细化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该案例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全员防范意识,有效防范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本案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建立和谐、稳定、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本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年终奖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指导意义,防止用人单位借规章制度之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本案例对竞业限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 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平等就业权纠纷中就业歧视行为,准确把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朱林) |